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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使用者2 0 年前最佳解答
若是問刑法。
1何謂普遍構成要件,特別構成要件,是否在問法條間的特別關係?
特別關係是指,一個法條能完全包含另一個法條且多出其他構成要件。
如:
刑271殺人可說是普遍構成要件。
刑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可說是特別構成要件。
因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必定也是會構成殺人,多數學者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就是特別/變體構成要件。
不過我是認為法條間有互斥關係,既然立法者認為在行為客體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是賦予另一個刑罰或刑度,是性質的差別,而非客體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與客體為普通人時的法程度高低的差別,不會與殺人罪是量差,不會構成殺人罪。且,有哪一個構成要件不特別呢?若缺少任何一個犯罪要件,就不會是該當此項的犯罪了。
2主觀,客觀。
主觀是指行為人腦袋所想的。
如:多數學者認為,刑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刑271殺人,若是行為人明知並具有意欲使他人致死的法益侵害結果發生,我們說他具備殺人的故意。
又主觀中的客觀說,是指用客觀的方法來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充分主觀要件。
客觀是指外在之現象。
如:多數學者認為,271I殺人,若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生命的結束,是可歸責的,會說此行為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又,客觀中的主觀說,是指我們用事實上行為人主觀的認知,來判斷是否充分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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