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解答
- 匿名使用者2 0 年前最佳解答
1:修憲把我國的體制改成三權分立
考試院,監察院是多餘的(把考試院考選部併到行政院)
把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給廢了
總統府資政幾乎相當於院長的待遇
國策顧問幾乎相當於部長的待遇
雖然是有分有給職,無給職
但功能不大,沒有什麼存在的必要
2:其實現在行政院已經在做組織精簡的功做
因為立法院通過一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要求行政院要瘦身
行政院將由現行的37個部會縮簡為22個部會
刪除功能重複或功效不張的部會
多餘的公務員也讓他提早退休
3:另外政府也可以把一些政府業務讓民間公司處理,
不用政府親自處理,自然公務員也可以減少
這叫政府業務委外
4:民營化
民營化的好處是因為民營事業是以獲利為目的,而公營事業常常在配合政策,不能只是想到賺錢,自然經營績效不如民營企業,所以為了增加公營事營的績效以及透過釋股來增加政府的財源,才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事營民營化。不過,對於原本公營事業的員工影響卻很大,因為這些公營事業的員工在民營化後,將會失去公務人員的身份,自然就會同時失去公務人員等相關保障,這點和這些人當初進入公營事業時的生涯規劃是不一樣的,同時也會擔心競爭力不佳,或未來可能發生的裁員動作而產生不安全感,所以才會有員工上街頭抗議的動作。
5:行政法人的成立
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任務,以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且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為限。
行政法人係依法律設立,以仍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且其預算亦需國家挹注,因此,將行政法人定位為公法人,並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且適用行政程序法、國家賠償法及訴願法等有關規定。
行政法人應依制定之組織法律設立;但考量立法經濟,行政法人之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如「大學法」、「博物館法」等。
參考資料: 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