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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rganLv 62 0 年前最佳解答
Q1,其留於大陸的親人可以繼承流離於台灣的老兵財產嗎?ANS:台灣的榮民,亦即是民國38年左右戰亂來臺之榮民,往生之後榮民之家會查核他在臺有無親屬,如無親屬,則會翻查榮民的遺物查看有無與大陸親屬往返之書信,查證屬實,並經海基會驗證後,大陸的親屬可以繼承榮民的遺產,當然榮民生前有經過法院公證遺囑,當然以遺囑為優先,如無遺囑,也無大陸親屬,就會捐給政府了.Q2,又是依台灣法律哪一條規定ㄚ? ANS: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如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一、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其在臺灣地區有送達 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二、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三、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五、地方法院。 六、年、月、日。 第一項第三款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同順位之繼承人有多人時,每人均應增附繼承人完整親屬之相關資料。 依第一項規定聲請為繼承之表示經准許者,法院應即通知聲請人、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實務經驗~With Morgan(如未經本人同意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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