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資之計算
勞工無故曠職達3日以上,雇主因此自動解除勞動契約.
然勞工於10日後,請求雇主原諒,雇主因此同意其上班.
問題如下
請問該勞工的年資是重新起算,還是前後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2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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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使用者2 0 年前最佳解答
第十條限於因故「停止」履行者,而第十二條是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前者是指暫時停止仍未結束的狀態,所以繼續履行原約時,年資併計;後者則為勞動契約結束,故年資應重新起算。
法律與作文最大的不同處,在前者只要差一個字意義就改變,而後者多用不同文字表示相同意思以避免重複。
另,「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須限於「定期契約屆滿」,與您情況不符,不能適用。
現在雖獲雇主原諒,但使用條文不同效果就不一樣(第十條v.s第十二條),除非雇主願意『撤銷』終止契約,或應您要求『撤銷』,回復到原來狀態,始能「年資併計」
本題結論是:若未『撤銷』,即使同一雇主,年資仍應重新起算。
不過時間久了之後,大家都忘了這件事,變成工作從未中斷,又何必併計,除非雇主仍保留終止契約的證據,則確定年資重新起算。
- 高大馬Lv 52 0 年前
一、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不定期勞動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月而訂地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但此限於同一雇主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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