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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昉瑆Lv 52 0 年前最佳解答
一、法官與大法官
憲法上最廣義的法官包含了各級法院的法官與司法院的大法官,
都是屬與憲法第八十條必須獨立審判的法官。
而兩者之不同在於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與身份保障的的差異。
(一)憲法上之職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
並且依憲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權,
並且拘束所有的國家機關,
包含法院、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
另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關於違憲政黨解散事宜。
而一般法院裡的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只有個案審判的權限,
其審判的效力僅在個案中發生拘束當事人的效力,
而不同法官對於憲法的解釋、法律與命令的解釋,
則必須受到大法官所表示的見解拘束。
(二)身份保障:
一般法院的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一條受終身職保障,
非依法律的規定不得使其停職、轉任或減俸。
而大法官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除了有任期(八年)保障以外,
除非是由法官轉任為大法官以外,
不受憲法第八十一條之保障,
不過當然也不受關於法官依法得使其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範拘束。
二、大法官的條件:
依司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大法官必須有下列資格: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三、檢察官與法官:
檢察官主要出現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負責犯罪之偵察與起訴,
然後由法官進行被告是否犯罪的審判,
而審判進行中檢察官並且持續向法院提出為何被告有罪的相關事證及陳述。
如果硬要作比喻的話,
檢察官大概就是國家請來告犯罪的的律師,
然後由檢察官與被告在法庭上相互攻擊防禦一番,
最後再由法官來裁判勝敗。
憲法第 78 條 (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第 80 條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憲法第 81 條 (法官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 匿名使用者2 0 年前
1.組織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事項
2.統一解釋機關不同解釋之法令
3.接受機關或人民對憲法疑義申請解釋之事項
4.審理法律或命令是否違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