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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者,得獨立為法律行為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以有識別能力為基礎,有識別能力始能判斷是非,始能完全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是否有識別能力應依實際情況加以判斷。如意思表示在無意識中所為,無效( 民法第七十五條 )。但事實,無法就每個案件逐一判斷,故法律以年齡給予行為能力設立客觀化標準。將年齡區分為三:七歲以下、七歲至二十歲、二十歲以上。 完全行為能力人 完全行為能力人者,得獨立能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者。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有效。完全行為能力人有兩種分別為,二十歲以上者( 民法第十二條 )。其次,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其配偶死亡或縱使離婚,其行為能力不受影響。 限制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者,為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代理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法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原則效力未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者( 民法第十三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無效。如十六歲少年所開發的本票。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的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如十六歲少年向廠商購買電腦,父母承認生效( 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因某種事實需要,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也生法律效力,使法律關係容易確定。主要有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與其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如十六歲少年購買課本,不必法定代理人同意也生效力( 民法第七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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