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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年前最佳解答
應備證件: 1.車主身分證明。
2.行車執照。
3.號牌(機車一面,汽車兩面;遺失、失竊者請
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4.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5.印章(非越區辦理者免具)。
規 費: 免費。
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繳稅費後一個月
內請攜收收據)。
2.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
3.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
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
4.被委託者,請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核對。
5.車輛報廢後,廢車可交由廢棄車回收基會會處
理,請洽專線:0800-085717。
6.已辦理動產擔保設定之車輛,應先申請撤銷動
產擔保設定。
參考資料: 監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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