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的工程款如何要回
有一家公司積欠我的工程款,從91年至今,因該公司的財務狀況不佳,雙方言明會陸陸續續的還款,(最後一次還款日為93/01/16),最近該公司以超過法律追訴期許(兩年),不願再還款,請問我該如何才能拿到我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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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年前最佳解答
雖然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欖人之報酬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但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亦規定,若債務人承認該債務,則時效因而中斷,並重新起算。依你的說法,如果對於陸陸續續還款,直至93年1月16日才拒絕還款,則應可以解釋對方於93年1月16日承認該債務〈這部分之事項,須由你證明對方於93年1月16日還款〉,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債權請求權之時效應重新起算,即該債權請求權之時效延至95年1月16日才時效完成,所以為避免時效完成,我建議你趕快提起訴訟〈用支付命令或起訴〉。
參考資料: 民法第127條、第129條 - 匿名使用者2 0 年前
可以將債權賣給所謂的財務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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