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禮物『明文禁止體罰』,此案內容...?
今天早上新聞看到的,看到預告就要上學,所以不知道詳細內容!
四個問題:
此案是否通過?
如果通過,何時開時實施?
實施後,還被體罰,如何解決?
體罰除了打以外,做勞動服務或體能活動(伏地挺身、交互蹲跳...)能算嗎?
5 個解答
- 匿名使用者2 0 年前最佳解答
您好:
體罰進入立法,目前在進行當中,如果三讀通過,此案就開始囉!
你說的 其實都算體罰
參考資料: 本人為臺灣教育改革發展自治協會 站長 - 匿名使用者2 0 年前
其實老師不需要費心思想管教的方式,只要依據法令將違序學生移交警局處理就行了,請參閱我國現有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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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民國 88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
第 2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 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 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 逃學或逃家。
四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五 深夜遊蕩。
六 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七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八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九 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一○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一一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一二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一三 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一四 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一五 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第 5 條 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強實施上開工作。
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構) 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 6 條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 少年虞犯依本法移送少年法院 (庭) 處理。
三 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少年法院(庭) 處理。經少年法院 (庭) 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者,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如未逾二個月,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完畢後,得酌情採適當方式通知少年之家長、就讀學校或在職機構【加強管教】。
第 15 條 父母或監護人發現子女或受監護之少年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教育、衛生、社政、警察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協助管教或作必要之矯治輔導。
第 16 條 各級學校為預防在學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發生,應加強執行輔導管教措施,推廣生活教育活動,並與學生家長及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嚴格督導考核各級學校對於前項規定之執行成效。
名稱: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
第 9 條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發生,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1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 匿名使用者2 0 年前
立院初審通過禁止體罰條款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八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草案,保障學生不受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若教師自主權與學生受教權等權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侵害,亦可依法尋求公平救濟。
體罰問題爭議已久,引起家長、民間團體與教育界的關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下午審查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管碧玲(高雄市)提出的教育基本法修正草案,經朝野立委討論後,通過各界關注的第八條第二項禁止體罰條款。
修正條文內容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2005-12-28 22:23:01 補充:
此外,為保障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修正草案第十五條條文也明定,當這些權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原本管碧玲的提案明定當教師和學生權益遭受侵害時,政府應予賠償,但考量教師和學生可依國家賠償法、民法或其它法令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修正條文並未納入政府應予賠償的文字,僅明定可依法尋求公平救濟。
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委王世勛(台中市)裁示,全案經朝野協商審查完竣,無需再經黨團協商,直接提報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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