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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使用者1 0 年前最佳解答
特有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的特有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1031條之1): A、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B、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 C、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註:必須同時符合二個的條件:其一、必須是夫或妻個人的受贈物;其二、必須經由贈與人以書面的方式聲明該受贈物是指定給夫或妻個人的特別財產。這二個條件缺一不可)。
2006-01-01 01:41:05 補充:
是修正了沒錯呀!不過既然有人問,我就答囉
- 坤成Lv 71 0 年前
91.06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民法第1031條之1已無特有財產一詞現行民法僅有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別又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規定,於91.06前結婚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於91.06修正施行後,視為「婚前財產」,即不列入法定夫妻財產制分割之財產範圍。故特有財產即使是在舊法時代結婚者,亦無適用之餘地,應無討論之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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