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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rnLv 52 0 年前最佳解答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二 時效已完成者。三 曾經大赦者。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所以免訴必須符合上面其中一款,而免刑可能不起訴之處分(第252條)或有科刑判決,但免除其刑(第299條)至於無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要有判決才算喔!!===以下參考一下===刑事訴訟法第 299 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 向被害人道歉。二 立悔過書。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 301 條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因未滿十四歲或心神喪失而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二 時效已完成者。三 曾經大赦者。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二 時效已完成者。三 曾經大赦者。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 被告死亡者。七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 行為不罰者。九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一○ 犯罪嫌疑不足者。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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