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電視節目,是否已觸犯賭博罪?
最近在台灣由新任內政部長李逸洋親自下令發動的「清源專案」,真可謂雷厲風行,一個小孩在夜市玩彈珠台、雜貨店擺了十年的口香糖機器,通通被視為「賭博」而被警察靠上手銬,移送法辦。
如果是這樣,那麼現在週一到週五,每天晚上七點,在衛視中文台,由徐乃麟所主持的「嚦咕嚦咕樂翻天」節目,算不算觸犯賭博罪呢?
因為根據下列說法:『李逸洋表示,構成賭博電玩的兩大要件是「電子遊戲型態」和「牽涉賭博行為」』(2006/3/1中央社)該節目有不少電子特效,更是在「電」視上播出,顯然是種「電子遊戲」,然後遊戲方式又是以猜麻將牌面方式換取高額獎金,請問這不是「賭博行為」是什麼?而且還是「公然賭博」!
我想知道的是:如果這「算」賭博行為,那麼我們的警察大人敢不敢一視同仁,在該節目錄影的時候,衝進現場抓人,將包括徐乃麟及參加觀眾及現場工作人員在內的所有相關人士,通通靠上手銬,送進警察局?
這樣問的目的,是想知道:警察與政府除了一心衝績效之外,除了抓小孩,抓老人家這些「小蝦米」之外,敢不敢對付真正有勢力、有財力的單位「大鯨魚」,不要讓小老百姓一口冤氣難伸?
我不做檢舉,只是質疑,請教諸位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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