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輪商船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還是海商法?
我是商船船員,簽署的應該是僱傭契約吧(我不清楚,因為我們只交圖章給公司)每天工作都超過8小時而且沒有星期假日(因為船不能停航)一年365天需天天工作,但靠港時卻規定需要值班至少12小時,勞動權益完全被剝奪,提前解約下船卻要賠償機票及代理費用合理嗎 ?船員面對這樣不合理的待遇 ,該如何爭取自己權益?
2 個解答
- mmLv 61 0 年前最佳解答
船員是用的是船員法(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公佈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而船員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交通部基本上就船員的權益要先依船員法的規定如果船員法沒有規定到的才會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船員法第一條)也就是才可以適用勞基法或其他勞動法令所以船員的權益保障原則上是由交通部授權地方航政主管機關也就是"港務局"你可以上港務局的網站看看"航政業務"項下有關於船員管理的部分所以你可以先試著問港務局主管船員管理的人也許可以指點一二以下是船員法部分條文給您參考第一條 為保障船員權益,維護船員身心健康,加強船員培訓及調和勞雇關係,促進航業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十二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在國內應送請主管機關核可,在國外應送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驗證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前項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國內無航政機關或國外無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地區,雇用人應於到達船籍港三日內補辦僱傭契約驗證手續。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一 船舶喪失國籍者。二 訂定僱傭契約時,雇用人為虛偽意思表示,使船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三 船員因傷病經醫師證明不能繼續工作者。四 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對船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者。五 工作環境對船員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改善而無效果者。六 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船員權益之虞者。七 雇用人不依契約給付薪津者。八 船上其他共同工作人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第三十二條 船員正常工作時間,以每週工作總時數四十四小時為準。但因航行需要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船員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者視為加班,雇用人應給予加班費。第三十三條 船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因航行需要仍應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雇用人應另行安排輪休。第三十四條 國定假日及航海節因航行需要,船長得安排船員參加航行當值輪班、進出港、餐勤等必要工作。但雇用人應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第三十五條 基於航行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船員應於加班前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船長或部門主管簽認後施行。第三十六條 僱傭契約得約定船員之加班費數額按照船員之平日每小時薪資標準計算,列為固定加班費發給船員。但計算時數,每月至少應等於八十五工作小時。第三十七條 船員在船上服務滿一年,雇用人應給予有給年休三十天。未滿一年者,按其服務月數比例計之。雇用人經徵得船員同意於有給年休日工作者,應加發一日薪津。有給年休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用人應發給薪津。
參考資料: 船員法 - 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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