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另一半的小孩有什麼要知道的嗎?
我想認養我先生跟前妻生的小孩,戶政所說要去法院辦申請跟公證,
如果我認養成功以後有什麼法律上的規定要注意嗎?
還是認養後我必須要有什麼樣的責任或義務?
如果有那小孩是不是也跟大人一樣有著什麼樣的責任或義務勒?
希望回答的能夠越詳細越好,謝謝嚕..
2 個解答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依民法相關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由是知,當你向法院以書面提出聲請,且經法院之認可後,該名子女與你們即互
負責任與義務。
下列我以法條之方式,向你提供解說,若你有任何疑問,可再提出。
第 1074 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
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法律規定有配偶要收養他人子女時,應與收養者配偶共同為之,主要
是保護被收養者,但因你要認養的是你丈夫前妻所生的小孩,所以此條法規較
沒問題。
第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這條條文就是我上面所提到的,因此不加以解說,若有問題,煩請提出。
第1079 條 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
理人時,不在此限。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
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
人時,不在此限。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一 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二 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
三 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
若你要申請收養,需(1)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並(2)得法院之認可,缺一不可
。
另依同法1084之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
養之權利義務。
第 1085 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團內懲戒其子女。
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參考資料: 自己所學 - 1 0 年前
民法上認領配偶的小孩(不是自己生的)後,法律上叫做擬制血親,也就是法律上當作就是妳跟妳先生親生的一樣,權利跟義務就像一般親生父母親一樣,小孩他也會繼承妳跟妳先生的遺產,在未收養前,小孩跟妳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關係,收養後小孩將來有義務扶養妳,故也有權利繼承,且小孩被收養後,跟其原來的母親就切斷了關係,故若小孩未成年,收養契約都要由您跟小孩的生母所訂立,才有效力,且公證後要申請法院裁定認可。參見www.notarypublic.com.tw
參考資料: 公證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