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趙建銘案檢察官可以再抗告?
再抗告不是要具有刑訴第415條但書的情形嗎?
可是為什麼新聞說就昨天駁回羈押檢察官擬再提出抗告?
原則上不是不能再提抗告除非有第415條但書之情形嗎?
可是趙建銘有符合例外嗎?
我以為不能再抗告耶
好奇怪
而且法官說因為他沒有逃亡之虞所以不用羈押
但是不會有串供之虞嗎?
新聞說檢察官有提出無逃亡之虞但有串供之虞
但律師說已偵查終結何來串供之虞?
我有問題的是偵查終結跟有沒有串供之虞有關喔?
為什麼不能用他有串供之虞再羈押他阿?
偵查終結後難道就不可能串供嗎?
以上純屬一個法律唸不好的人的疑惑
無涉及任何政治立場
希望熱心的人可以幫我解答
因為上面的問題我昨天想了超久但還是不懂
已更新項目:
還是說他這樣也只是算有羈押之原因無羈押之必要?
(就第二個問題)
2 個解答
評分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為什麼"兄您好
首先問題一 昨天也讓我困惑一下 原本也以為此屬之問題
不過 我有個想法 因為這個時候因為抗告法院{台灣高院}已將該抗告案件裁定發回台北地院 所以此時就該羈押所為之裁定 已經非屬"抗告法院之裁定"而是台北地院之裁定 所以檢當然得提起抗告 而不是415條再抗告之問題
至於您第二個問題同樣我也不太清楚趙之辯護人所謂'已偵查終結何來串供之虞?'此法理依據何在?? 我想可能要仔細看看法院裁定書才能做評斷吧 畢竟 你也知道我門記者的素質如何...
以上小弟淺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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