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3c量販改變薪資結構合法嗎?20喔!
原本固定薪資(高底薪低獎金)改變低底薪高業績獎金,雖然每月薪資差異不大,努力一點薪資還會比過去多(剛開始的幾個月有加成),但之後怎麼算怎麼不划算(原本一個部門七個人共領180000改制之後變約170000,婚假喪假病假等有薪假也因沒上班沒業績而讓當月業績不足只能領最低薪資,原本固定薪資的話一差好幾千元,而且薪資起浮大,勞健保又不會馬上跟著升降,原本一個月最少兩萬以上的,現在可能領不到兩萬?如果公司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而員工簽了就沒辦法補救了嗎?若是說公司說不簽就要開除或是故意"合理刁難"的話才簽的也算嗎?我該怎麼對抗公司的變相減薪?請回答詳細謝謝....
4 個解答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依你的問題來看,貴公司為的是要降低勞健保費及勞退的法定成本,此舉貴公司已涉及高薪低報,有關低報的部份,勞保要罰2倍的罰鍰,健保連補帶罰要3~5倍的罰鍰,屆時會得不償失。
除此之外,勞基法有所謂的雇主責任,有關勞保低報的部份,雖然對雇主確實省了點法定成本,但相對的勞資的風險及問題反而增加很多,若雇主沒買雇主責任險的話那員工一點保障都沒有。
因為攸關到自己的權益,不能簽署同意書,簽了就沒救了,還有一點要注意,貴公司若將新的薪資辦法公開揭示達三十天,沒有異意的人即需按公司的新規定,在此建議你勇敢的站出來,最好聯合幾個同事一起到勞工局申訴,不過透過勞工局是要具名的喔!若不想具名還有一個申訴管道,那就是找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申訴,上次我朋友是找一位促進會的張秘書,你可以去這網站看看,或打電話給張秘書(免費諮詢)
促進會電話2739-2582,網址www.lawki.org.tw
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131號6樓
beni3598@yahoo.com.tw(張秘書)
祝好運!
參考資料: 我自己 - wenLv 51 0 年前
如果公司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而員工簽了就沒辦法補救了嗎?
對,因為視同新契約的開始
若是說公司說不簽就要開除或是故意"合理刁難"的話才簽的也算嗎?
若你不簽公司就要開除你,是嚇唬你的,若你簽不簽公司都合法的話,公司還要強迫你簽嗎?,只要你簽了一般就會認定你接受新契約的。
我該怎麼對抗公司的變相減薪?
說真的,你的公司會這麼做一定是有專業的顧問公司在教,勞退新制一出來,就有很多顧問公司教企業這麼教,我只能說企業游走在法律邊緣,似乎很難用勞基法的相關法令來認定公司一定有違法,對員工而言整體薪資並無重大改變,是結構改變,對勞工來説很明顯就是變相減薪,但法令真的是保護資方的,建議你去勞工局申訴,最好同部門的人有人願意一起去申訴,較有說服力。
參考資料: 自己 - FBI1798twLv 41 0 年前
勞動條件如果要變更的話必須勞雇雙方都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變更原始的勞動條件,舉例來說員工要求加薪雇主不同意當然就不能加薪
如果雇主要脅不簽就對員工作出不當處置,建議你們員工帶著相關文件像同意書等,一起至公司當地的勞工局提出申訴,請勞工局協助處理,
但是要抱著會被資遣的決心,因為不簽雇主是可以解雇但不能開除的
勞動基準法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二十一條 (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