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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分公司登記是否要清算??
為本國公司之分公司(非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
如要撤銷分公司登記,
於完成公司撤銷變更登記後,
是否須向法院辦理清算??
那需要辦理401申報嗎??
只需要辦理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撤銷即可嗎??
3 個解答
- aser2006Lv 51 0 年前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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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國公司之分公司無法人資格,毋需辦理國稅局及法院清算。
二、國內分公司撤銷程序:
1、總公司開會決議撤銷分公司
2、向總公司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分公司登記
3、核准
4、申報401
5、向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註銷
6、核准
7、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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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4 00:08:59 補充:
簡簡單單、清清楚楚……
參考資料: 多年經驗 - 白玉老虎Lv 61 0 年前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以上法條已明文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總機構合併辦理申報。
另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而此法條所規定之營利事業即指總機構,非針對分公司。
另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但公司法第一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及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故分公司非屬公司法所規定公司,故無需辦理清算。
而分公司亦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事業,故無需辦理結算申報。
所以,若分公司撤銷登時,無需辦理公司法規定之清算,亦無需辦理所得稅法規定之結算申報。
參考資料: 公司法及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