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詢問一下有關侵占罪的問題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是我查到的資料
不知道關於這條能否用易科罰金代替
已更新項目:
我要問的是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這兩項 能否用罰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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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前科的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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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是我查到的資料
不知道關於這條能否用易科罰金代替
我要問的是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這兩項 能否用罰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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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前科的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