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奪公權的人還可不可以參選下屆北高市議員嗎?
刑法第74條條正:緩刑自七月一日起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九十二年因議長賄選被判刑的人,如判決主文是:楊色玉共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肆年,緩刑肆年。扣案收受之賄賂新台幣伍佰萬元沒收之(裁判日期 920729)。楊色玉因污點証人得以緩刑,保住議員資格,刑法第74條修正後,請問楊色玉還可以登記參選下屆市議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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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色玉等人在七月一日刑法74條修正後,仍可保住議員資格至卸任,應該算是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下一屆市議員是十月十五日開始登記,是否應適用新法,這是我的疑問點,請就新登記參選是否還是算既往範圍,還是該適用新法說明一下,拜託,謝謝。
3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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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古知今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可以,因為不溯及既往。
2006-09-12 13:02:04 補充:
修法前,緩刑效力及於從刑。修法後,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緩刑的效力縮減。如果修法前所宣告的緩刑效力範圍也縮減的話,那不變成溯及既往?所以,修法前所宣告之緩刑,效力仍及於從刑。該禠奪公權仍為緩刑效力所及而一併暫不執行;既不執行,又怎會影響登記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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