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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的裁減資遣被保險人個人戶及失業救濟補助金
請問各位大大們:
我公司即將於12月底宣布結束營運, 我想請問的是我是否應先加入勞保局的裁減資遣個人戶 (我將滿50歲, 勞保年齡有27年)後, 再去辦失業救濟金補助 , 還是先辦失業救濟金補助 再辦勞保局裡的裁減資遣個人戶呢?
請幫我解惑
2 個解答
- HellojackcLv 61 0 年前最佳解答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與申請失業給付應該沒有衝突吧,兩項作業法源不同,繼續加保的法源是勞保條例,失業給付的法源是就業保險法,你繳的保費也是分開計算,兩者應無競合問題
所以你應該在公司結束營運退保時立即依照勞保條例第九條之一向勞保局申請繼續參加保險
勞保條例第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因你的公司已經不存在了,沒辦法在原公司繼續加保,所以依照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二條以及勞委會的行政解釋(如下),你可以直接在勞保局加保,會視同在原公司加保,對你的老年給付請領較有利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加保手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辦理加保手續:
一、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
二、勞資爭議或遷址者。
三、已在原投保單位續保,如原投保單位因積欠保險費經保險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逕行退保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臺八十九勞保二字第○○三○九八五號函
有關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之被保險人,因原投保單位不存在,或其他原因無法在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者,得否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逕向貴局(勞工保險局)申請辦理繼續加保一案,同意依貴局所擬辦理。
註: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辦理繼續加保,勞保局所擬作業原則如下:
由被保險人填具繼續加保申請相關表格,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辦理繼續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為避免被保險人因忘記繳交保險費遭退保及滋生逕予退保之相關爭議,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逕向勞保局辦理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擬一律採由被保險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並於申請續保時即請一併填妥金融單位轉帳代繳約定書,被保險人如積欠二個月保險費未繳,即依上開規定逕行退保。
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逕向勞保局辦理裁減資遣繼續加保者,其投保年資擬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八日台八十六勞保二字第○三六六五二號函示,與原投保單位視為同一投保單位。
立即申請繼續投保可以讓你的投保年資持續,比較早領到老年給付,然後再去去申請失業給付,因為失業給付不是一申請就可以領的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所以辦理求職登記後還得等十四天呢
參考資料: 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