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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領的到年終獎金嗎
我將在明年1月2日離職..
根據勞基法規定..營業年度12月31日前我還在職.....
理論上應該可以領的到..
可是我問過我的公司..他回答說沒有...
請問我可投過什麼管道申訴呢..
勞工局嗎...
4 個解答
- 小伊Lv 51 0 年前最佳解答
沒錯!您明年1月2日離職,營業年度12月31日前還在職,
「理論上」應該可以領的到。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
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
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所謂「營業年度終了」依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486744號解釋令是指: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也就是曆年制的意思。
所以(1)勞工從1月1日到12月31日待滿,(2)本身並無過失,(3)且公司有盈餘,
即具領取年終獎金的要件。
但有些公司規定「發放年終獎金須在職,方可領取」,
《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一書中提到,
曾有某保險公司主管在一月份離職,
而公司規定二月份才發放年終獎金,以致沒辦法領取。
於是勞工提起訴訟,最後法院判決勞工勝訴,
因勞工已待到營業年度終了(12月底)。
以上案例提供您參考。
不過要注意的是,
本例中這位保險公司主管是打官司而拿到年終,
而不是向勞工局申訴而拿到年終。
參考資料: 《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黃才昱著)、勞動基準法、內政部函釋 - 相信Lv 61 0 年前
這樣你確實不太可能能領到年終了,就私人企業而言,老闆會發年終給員工,都是想建立員工對公司的信心,並且留住員工的心,既然你都要走了,老闆當然不想發給你,因為對他而言,發年終給你是白花錢的,當然了,法律上老闆那樣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但是我不認為在台灣,勞基法能約束得動一般企業、公司,因為有很多法律的漏洞可鑽,如果你申訴,老闆可以說,因為今年沒有營收,無法發給年終,是合理的,如果你抓到其它員工有領到年終的証據,老闆也可以說:那是農曆年節禮金,你又沒沒在公司過年,當然不用發你禮金,因為我之前老闆就是這樣對待被他踢走的員工的再說,年終本來就不是必定要發的,沒有法律規定每年必需發幾個月的年終給員工,全是看老闆自己對員工的心意的,否則為何每家公司發的年終都不一樣多?當然了,並不是叫你不要去申訴,只是我認為申訴無效,就好像我機車被偷了、線上遊戲帳號被盜,還是會去警察局報案,但是並不會有任何用處勞工局勞工申訴頁面:http://www.labor.tpc.gov.tw/web66/_file/1075/cache...
2006-12-01 23:48:40 補充:
再者,老闆發個每個員工的年終也都不同,誰對公司貢獻得多,誰就發得多,要發多少給員工是老闆的權利,如果他發十塊錢給你,不也是有發?除非你抓到老闆違法的小辮子,才有談判的機會,比如老闆未依規定幫員工保勞健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