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西法?
我朋友問我一個問題,他就說"何謂台灣關西法?"
這是她們上課老師問她們的一個問題!
但我上網爬了一下文都沒有找到,是否有網路大大門可以提供一些資料呢?謝謝!
"何謂台灣關西法"
或是一些類私有相關的也可以,謝謝大大門了
4 個解答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臺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簡稱TRA),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之為《與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在1979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而與位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後所制定的美國國內法,其目的在於取代遭廢除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SA and ROC)。台灣關係法於1979年4月10日經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生效。美國訂定台灣關係法的要旨為:「我們支持一個中國政策,但統一如何以和平方式達成要靠雙方進行兩岸對話。如果中國企圖以武力而非對話來達成,美國將提供軍事物資使它無法成功。」
該法規定,如果中國試圖武力侵略台灣,將是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穩定的重大威脅」,但並未明確表示美國有直接介入臺海戰爭的義務。根據該法,美國得以與台灣建立半官方的外交關係,可以在台灣設立美國在台協會。
爭議
美國政府宣稱,美國政府官方對於台灣問題的立場是基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和《台灣關係法》」。但是,中國方面始終認為該法干涉中國內政,而反對該法,並堅持遊説美國參眾兩院修改或廢除該法。台灣方面則不十分滿意該法對於台美雙方之關係規範不夠明確,因而曾一度推動美國國會訂立更為明確的《台灣安全加強法》以取代《台灣關係法》,但此案最後無疾而終。部分台獨人士認為,該法是台灣方面因宣佈獨立而遭受外來攻擊時,美國「保衛台灣」的法律依據。另有部分人士(例如李敖)以為,《台灣關係法》明確規定美國將繼續「提供」(provide)而不是「出售」(sell)防衛性武器給台灣,故台灣不應以軍購方式取得美國武器,而應由美國政府無償提供;但此一看法在台灣並未獲得太大的迴響。
主要功能
此法具有三個主要功能:第一,記載美國對臺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臺灣安全。法律中明白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臺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臺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臺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第二,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臺美間各項條約與協議的法定地位。第三,授權成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
轉載 wikipedia
中文版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F%B...
英文版
http://en.wikipedia.org/wiki/Taiwan_Relations_Act
2006-12-30 19:19:07 補充:
順便補充一下這是英文官方原版的台灣關係法
http://www.ait.org.tw/en/about_ait/tra/
若大大英文好的話能夠参略
TAIWAN RELATIONS ACT
January 1, 1979
TAIWAN RELATIONS ACT
Public Law 96-8 96th Congress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美國在台協會官網 - CCKLv 41 0 年前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簡稱TRA),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之為《與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在1979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而與位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後所制定的美國國內法,其目的在於取代遭廢除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SA and ROC)。台灣關係法於1979年4月10日經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生效。美國訂定台灣關係法的要旨為:「我們支持一個中國政策,但統一如何以和平方式達成要靠雙方進行兩岸對話。如果中國企圖以武力而非對話來達成,美國將提供軍事物資使它無法成功。」
該法規定,如果中國試圖武力侵略台灣,將是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穩定的重大威脅」,但並未明確表示美國有直接介入臺海戰爭的義務。根據該法,美國得以與台灣建立半官方的外交關係,可以在台灣設立美國在台協會。
此法具有三個主要功能:第一,記載美國對臺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臺灣安全。法律中明白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臺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臺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臺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第二,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臺美間各項條約與協議的法定地位。第三,授權成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
台灣關係法重要條文如下:
‧關於美國政策
第二條
(b)美國的政策是--
(3)清楚說明美國之所以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因為預期台灣的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
(4)任何以非和平手段決定台灣未來的方法,包括抵制與禁運,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安全與和平的威脅,美國也將嚴重關切;
(5)提供台灣防禦性武器;
(6)若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的武力或任何形式的強制,來傷害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美國將保有抵抗的能力。
(c)本法內容不得違反美國在人權方面的利益,特別是有關台灣全體約1800萬人民的人權。美國藉此重申,保護並加強台灣全體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關於對台軍售
第三條
(a)基於本法第二條所揭櫫之政策,美國將提供台灣足夠數量的防衛裝備與服務,使台灣可以維持有效的自衛能力;
(b)總統及國會在決定上述裝備和服務之質與量時,應根據法定程序,只以其對台灣需求的判斷為依據。決定台灣的防衛需求時,應納入美國軍方對總統和國會的建議。
(c)當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受到威脅,以及美國的利益因此而有危險時,總統應立即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應依照憲法程序,決定美國適當的行動做為對此種危險的反應。
‧關於定義
第十五條
(b)本法所稱「台灣」一詞,包括(1)台灣群島、(2)澎湖群島、(3)島上居民、(4)依島上法律成立的公司、個體和團體、(5)統治台灣、並在1979年之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政府,以及其後繼的任何政府(包括下級政府、各局處署及執行單位等)。
參考資料: http://home.pchome.com.tw/world/ivan1967/cross-str... 以及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E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