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基新制與舊制,辭職的話薪水算法
我媽準備在8/10辭職,我想請問的事,他在之前的公司工作已有10年,用舊制,在7/1換成新制,那請問他辭職後拿的到錢嗎?(我是指這幾天的薪水之類的..)用新制算?還是舊制算呢?有些什麼規定?或是應做的義務和應得的權利?請好心人回答一下~謝謝~(很緊急~)先謝謝了!
4 個解答
- 不會說話Lv 41 0 年前最佳解答
您好:
如果是"自願性辭職",是拿不到任何資遣費的,薪水的話當然是依離職的日期,按天數或比例發放(依公司計算方式),所以這個問題還牽扯不上舊制新制。
舊制而言,須在公司服務滿25年,或是年滿60歲才能向公司申請退休,由公司支付該員工退休金(但就是太多企業付不出來,政府才會慢慢的推出這樣的新制方式,來杜絕太多人辛苦一輩子,卻領不到退休金的狀況)。
新制就無所謂,只要您持續工作,都有持續投保勞保跟提撥勞退,就算經常換工作,只要累績投保時間滿25年,依然可以向政府勞工退休金(委員會)單位申請退休金。
如果您的問題是被迫性辭職,可以再重提問題,屆時再另外回覆。
參考資料: me - ?Lv 51 0 年前
如果是因年滿60歲雇主要求退休,可依據勞基法退休規定請領退休金,可領二十個月退休金。如果是單位資遣可以領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1年1個月及30天預告工資,選擇新制後的年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每年1/2個月資遣費。
對於勞退新制所提繳的退休金必須等年滿60歲才可以請領,如果提繳年資15年以上可以月領退休金,未滿15年者一次發給退休金(本金+利息)。
如果個人自行離職,雖然有10年的年資,仍然不能請領勞基法第16條規定的預告工資或第17條所規定的資遣費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所規定的資遣費(相關條款如下)。
有關工資給與,令堂工作至離職那一天,薪資應計至工作最後那一天,但如果依據勞基法38條規定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未休,可以要求雇主以工資折合現金給與。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第 23 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