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急問題』民法物權 實例題 (贈20點)
甲的土地被乙占,並偽造文書,變成乙所有
經過二十年 甲才請求返還土地
乙抗辯時效消滅,乙又主張取得時效、是否有理?
抗辯時效15年消滅要件? 取得時效20年要件?
關鍵字:和平! 繼續! 公然占有!
1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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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蝗蟲Lv 41 0 年前最佳解答
你的問題其實前後矛盾!
一、如果乙以偽造文書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那麼依民法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在乙尚未被撤銷所有權人地位之前,乙在法律上就是系爭土地的『所有權人』,既然是所有權人,就沒有所謂時效取得的問題,因為時效取得的前提必須是『無』權占有人,乙是所有權人,自然就不是無權占有人。
二、甲應該採取的方式是提起『刑事』偽造文書罪訴訟,並於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據以提起民事撤銷訴訟。
但是因為你說時間已經經過『二十年』,依刑法第80條有關『追訴權』時效期間規定,因已逾追訴期限,所以『不得』提起刑事偽造文書訴訟。
三、結論,甲對乙不論從刑事或民事角度,均無法主張或行使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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