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平分中有ㄧ人不協議的問題!
各位好:
祖父於去年已過世,但配偶及其子女健在,想要分配遺產,但是只有我父親始終不肯去領遺產,導致我姑姑及祖母,無法得到遺產,且祖母現在生病急需用錢,請問這筆遺產要怎麼半呢?
能辦理個人領遺產嗎?
也就是說我祖母及姑姑拿到,不管我父親。
就是有辦法 我祖母能拿到遺產 我父親要拿不拿都不管嗎?
能說明一下甚麼是 【遺產分割】嗎?
6 個解答
- 阿里巴巴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先由祖母或繼承人其中一人,向地政機關「單獨」聲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即可。
理由: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又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其中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分別為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合先陳明。
次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前項聲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又按,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亦為同法第七十六條前段所明定此項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應以聲請登記時權利人依法申報者為準,亦即聲請登記時權利人及義務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契稅條例第十三條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規定申報之地價或權利價值。內政部七十一年五月十八日七一台內地字第八三三七五號函所為釋示在案。合先說明。
依此規定,聲請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必須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各繼承人得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單獨聲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故在繼承人相互間,台端似無經父親同意後由全體繼承人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之必要……
但聲請辦理繼承之人,應先繳清繼承土地之全部賦稅,再向父親等共有人求償,如父親拒不清償賦稅,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父親,如仍置若罔,再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向法院強制執行查封系爭公同共有土地即可…。
參照下列法律:
土地法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聲請人及聲請期限)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第 76 條 (變更登記費之數額及免納)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
,免納登記費。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申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民法
第 758 條 (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第 759 條 (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 1151 條 (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
6 六、申辦土地登記,合於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及土地登
記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者免納登記費。法院檢察署辦理罰金執行
案件就受刑人遺產執行囑辦繼承登記者,亦同。
2007-11-13 13:41:25 補充:
甚麼是 【遺產分割】嗎?
遺產之遺產分割,係處分行為應充分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故民法第一一八七條規定,在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而民法第一一六五條復規定就分割方法及禁止分割,應尊從被繼承人之生前意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就處分、分割等重度行為即如此,則分管係輕度行為,自亦應先尊從被繼承人之生前意思後…再依分別共有人以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之…
2007-11-13 15:42:41 補充:
遺產分割…?
答:
繼承之不動產,原則係登記為分別共有登記,例外其中一人不辦理繼承時先辦理公司共有登記,分別共有有共有之持分,但公同共有則無各人應有部分,所以如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時,則應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而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係使原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
- 匿名使用者7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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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年前
依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第 1151 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強制執行法
第 131 條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
你父親、姑姑等人為第一順位,因此你父親是有權分遺產
分法則是祖母分一半(前提為合法配偶),父親、姑姑等人分另一半
在遺產分割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此不能不管你父親
你可以請你姑姑或祖母依民法1177-1785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召開親屬會議後,向法院申請遺產分割,到時就各人拿各人的分,不拿的就入國庫。
2007-11-12 01:22:19 補充:
抱歉,說錯了,分法應為祖母、你父親、你姑姑等人均分才對
- 1 0 年前
你的祖母是你這個祖父的合法配偶嗎?如果是的話,你的祖母是可以去領遺產的呦!因為法律有規定遺產的領取順位,也就是說,你的祖母是第一順位,你的父親是第二順位,除非你的祖母去世,否則你的父親基本上是拿不到任何一毛錢的!你姑姑也屬於第二順位
所以也不能領取!等到你祖母{很久}以後才去世,你父親和他的兄弟姐妹才可以平分剩下來的遺產
希望這些能給你幫助!
還有....
祝你的祖母早日康復^.^
參考資料: 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