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抓非法
我前幾天在路上騎超速,警察盃盃欄我下來,要我拿行照駕照出來,可是他卻都沒開我紅單,卻在我的機車上拍了幾張照,我問他是怎麼回是,他卻跟我回答...
1.白鐵管(我有加防燙蓋)說要換行照我沒去換
2.HID白色大燈
3.方向燈顏色
4.大排娃娃
他跟我講了這4樣違法,他就跟我說要我回家等紅單,不然就是全部改回來他隔天查看有沒有改回來,而我就問他大概多少,他說24000
我所要問的問題是...
這樣我會收到紅單麼???
那會被罰那麼多錢麼??
他是否真的查的出來我有沒有改回原廠??
2 個解答
- 螞蟻Lv 61 0 年前最佳解答
以下我附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給你參考: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因此該員警所說的二萬四,只是嚇唬你的!
你所說的前三項違反了第十六條之二。第四項大牌娃娃,可能只是十四條之三,或從嚴認定的不可辨識的十三條之一。另外未換行照而行駛,違反了十五條之五。
也就是說你最多只收到三張罰單!
但請注意:所有條文都有說到「責令改正」這四個字。也就是說你不改回來,該車輛就不能在路上合法的行駛。
除了方向燈顏色有規定必須為黃色外,排氣管與HID頭燈則有爭議,因為條文中有說道:「以致影響行車安全」。如你排氣管與頭燈並未影響行車安全,是可以申訴的!由於此三項屬同條款只能開一張罰單,只要當中一樣違反規定,該罰單申訴無效,並應改正,也就是要至監理所驗車。
當然如你完全不理會他的話,你還是要接這三張罰單,並至監理所驗車。但如你確實有改回來的話,或許他真的會放你一馬!不過我想他說的應該是改回來,在他還沒開單呈報上去前,騎去警察局讓他檢查,並求他放你一馬吧!
只是過了這麼多天,不知道你還來不來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