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四天,沒薪資!
之前去一家公司上班,面試時有講清楚試用期不給予新資,
後來做了四天後被告知不適任,
還真的沒錢領!
請問這樣合理嗎!
我可以提出什麼求償嗎!
4 個解答
- 環遊世界的夢要如何完成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做了四天後,被告知不適任
依法是可以請領應得的工資,完全合理合法合情
向公司所在地(北.中.南區勞動檢查所)申訴
或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檢舉
1.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第 27 條)
條例
第 27 條 (主管機關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基法條例並無試用期間之規定,因此試用員工仍應於到職之當日算起
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存證信函
敬啟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對資遣費及第七十九條對預告工資之違反均訂有規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五十三號民事判決亦認自願離職應由公司負舉證責任;本人並非自願離職,係因貴公司為節省人事費用不當裁員下之犧牲者,貴公司依前揭法規及判決,自應給付本人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限於民國九十0年00月0日前回函說明解決方案,若仍逾期不為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主張法律相關權益。
- 1 0 年前
依勞基法第26.27條,公司一定要付你薪資,若未支付可以至勞委會申訴,公司若拒付勞委會依法限期給付,若不給付將罰款直到對方支付為止(第79.80.82條),
第12條,公司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第17條不論任職多久,皆付資遺費,且勞基法已廢除試用期的規定.
- 1 0 年前
你可以去查勞基法的網站或是打電話到勞工委員會.現在應該是已經不可以有試用期的規定了.
如果你打電話去查詢是沒有這樣的規定的話.那不給予薪資部份就更違反規定.
但是又由於他有告知你在先.你還是去上班.因為你情我願了.不屬於不告知違規.所以你打電話可能就針對.他的試用期不給薪資這部份.提出疑點!
現在勞工委員會查這種都很勤的.你可以大概告知你的狀況.看可不可以讓他們去做調查.(等於你就檢舉那家公司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