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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加重
因為我們家之前沒有錢買車
爸爸又是工人,就自己偷了一台不要的車換鎖
然後也自己改車牌,但是都只有上下班在用
沒有做其他的用途
現在我爸爸要出庭
我爸爸是竊盜罪加重 還有改車牌 換鎖頭
有親戚幫忙請了一個律師
希望法官可以讓我爸爸緩刑或罰金
(我爸爸有前科,但已經是好幾年的事情,這樣會影響這次出庭嗎?)
請問各位大大或是知道法律的人
這樣子判刑我爸爸最久要服幾年的刑?
那如果要罰金,是要一次繳完嗎? 還是可以分期?
讓我比較明白的給20點 :)
3 個解答
- lawyerlee2000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加重竊盜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這裡好像另涉及偽造文書(變造車牌)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舊)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同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二罪要分論併罰。
不過,如果之前的前科距離這次犯罪有5年以上,這次有機會獲得緩刑。
如判刑在6個月內,亦可獲得易科罰金之機會,並且在易科罰金執行時,可申請分期繳款。
其實,這種案件未必要請律師。只要據實陳述,獲得緩刑及易科罰金的機會很大。
參考資料: 李沅樺律師 - ?Lv 71 0 年前
我爸爸是竊盜罪加重 還有改車牌 換鎖頭
有親戚幫忙請了一個律師
希望法官可以讓我爸爸緩刑或罰金
(我爸爸有前科,但已經是好幾年的事情,這樣會影響這次出庭嗎?)
答: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祇須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本件您父親行竊時所攜帶之起子,依社會通常觀念,以之加諸人體,足以使人受傷或死亡,自係兇器之一種,攜帶兇器竊盜,祇須行竊時攜帶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又所謂兇器係指足以殺傷生命身體,客觀上具有危險性之器具而言,本件係涉犯刑法加重竊盜罪…。
請問各位大大或是知道法律的人
這樣子判刑我爸爸最久要服幾年的刑?
答:依該條文法定刑,法官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如果要罰金,是要一次繳完嗎? 還是可以分期?
答:是可以分期繳納,如被告被諭知減刑後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刑法第41條聲請易科罰金,但如要辦理分期繳納,應提出社會局出具低收入戶證明書 ,檢察官始可准許。
發文字號:法務部 (85) 法檢 (二) 字第 283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5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法律問題: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案件,受刑人無力一次繳清罰金者,可否依「高等法
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規定,准許分期繳
罰金。
討論意見:甲說(即肯定說): 依法務部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法 83 檢字第一九八二
八號修正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
要點」修正第十一點刪除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得分期繳納之規定(如
附件),易言之,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案件,受刑人無力一次繳清
罰金者,可准許分期繳納。
乙說(即否定說):「易科罰金」為代替刑之一種,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
定,受刑人需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
始得准予易科罰金,與單科罰金之財產刑不同,如易科罰金亦可分期
繳納,等於自由刑可分期執行,於法無據,且受刑人如不按期繳納,
將造成執行上之困擾。因此對易科罰金案件,受刑人無力一次繳清罰
金者,應先送監執行,俟有能力繳清罰金時,再提出聲請,另由檢察
官審核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研討結果:多數採肯定說(即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甲說(即肯定說)為當。
參考資料: 阿里巴巴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