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個解答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referendum
n.[C]
1. 公民投票
The question was decided by referendum.
這個問題由公民投票決定了。
2. (外交使節致本國政府的)請示書
參考資料: 字典 - 1 0 年前
公民投票
[編輯首段]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重定向自公投)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公民投票(又稱複決、全民公決)係指公民就被提議之事案,表明贊成與否時所舉行之投票,簡稱公投。公民投票是一種直接民主制的體現。
目錄 [顯示]
1 用語
2 直接民權
3 實施情形
4 中華民國(臺灣)的公投
5 參見
6 外部連結
[編輯] 用語
英文當中,公民投票的用語有兩個,referendum和plebiscite。兩者意思相近,一般來說可以互相替換。如果要區別,plebiscite較常用來指對於主權方面的決定,比如說國界或新憲法。
公民投票在中華民國憲法當中,稱之為複決。而兩者在中文當中的語意,通常是指對事案進行的投票而言,與英文referendum的包含範圍有些微差異。一般認為罷免也算是referendum的一種,而referendum的可投票者也有可能並非以公民為資格。
[編輯] 直接民權
選舉是人民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一種方式。但由於選舉的目的在於選出代表以組成議會,因此人民對國家意志的形成並非直接參與,而係透過選出的代表間接形成,故選舉被稱為間接民權。而「罷免」係投票人對公職人員在其任期結束前免除其職務的制度,「創制」則是公民經一定之連署程序,提議制定或修正、中止、廢止法律、政策之制度,「複決」則是公民對法定機關所提出或公民所提出之事案表明可否的制度。由於此三種制度直接形成決策,具有法定效力,直接約束國家機關,因此稱為直接民權。
理論上,直接民權制度乃主權在民原則的表現,實際上,則不外為了補救代議制度之各種缺陷。十九世紀中葉瑞士已發展直接民權制度,其後並導入改革主義時代之美國,並於二十世紀初為美國多州所採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施公民投票制度之國家愈來愈多,中華民國政府也立法實施公民投票,以解決重大之政治爭議。
[編輯] 實施情形
法國在1793年時曾就當時國民公會所制定之憲法(一般稱為一七九三年憲法),提交全國公民投票。
[編輯] 中華民國(臺灣)的公投
中華民國(臺灣)目前施行的公民投票法中規定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法律之複決。
立法原則之創制。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並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來審議公共事務是否作為投票事項。
參考資料: 參考維基百科 - 您覺得這個回答如何?您可以登入為回答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