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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入營服役20年後,以現役服役規定應可領取退休俸、或退伍金、或贍養金,相關規定可詢問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或各地後備指揮部。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第 23 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如左: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
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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