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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解答
評分
- 太學主Lv 51 0 年前最佳解答
小孩的監護權歸屬於您,可直接由您辦理即可.
請帶您的身分證(若小孩已領身分證的話也要),
以及遷出遷入地兩邊的戶口名簿至遷入地戶所辦理.
若對方戶長不肯提供戶口名簿,
請先向遷入地戶所辦理"戶口名簿催告",
由戶所發函向遷出地戶長催告提供戶口名簿,同時會另外發一份公函給您,
屆時(約7~10天左右)遷出地戶長若仍不肯提供,
您可憑收到之公函至遷入地戶所辦理遷入(住址變更)登記,
此時就不需遷出地之戶口名簿,但該戶戶長會被罰鍰.
戶籍法第56條第二項規定: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同法第80條規定: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參考資料: 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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