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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必需之醫療費用」
勞基法59條寫到如下內容: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請問:「必需之醫療費用」之範圍為何,請舉解釋令或判例。
例如裝義肢、假牙、面容整型等,算嗎?
2 個解答
- 勞碁常小姐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您好
職災除:原領工資24個月、醫療費用補償、終結工資補償等
如果還需購買輪椅、助行器、拐杖等輔助器具,
職災器具補助每年最多兩項,總額最高三萬元,
只要提出專科醫師證明,在購買後六個月內都可申請。
換言之以義肢、假牙、面容等項目
不在主管機關理賠之範疇
建議勞資協商為宜
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 無政府Lv 61 0 年前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勞動三 字第 1150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22-42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3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72-47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06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53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 73.07.30 )
要旨:
職業災害補償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一 勞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病之必要者,
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75) 台內勞字
第三九三四六七號函釋在案,函中所「‥‥『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
由醫帥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 (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 定之。
」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
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而勞雇雙方約定
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亦同。
二 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備要者,應由雇主負擔。至於
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醫療費用。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85.12.27)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勞動三 字第 1129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2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3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7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06-507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52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 73.07.30 )
要旨:
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勞保給付不足時,雇主應予補償
全文內容:勞工因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雇主應予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
給付,雇主得予抵權,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特別護士費、病房費
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營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
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85.12.27)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三 字第 391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7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2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3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7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0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59 頁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6 、9 條 ( 74.03.20 )
要旨:
公傷病假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屆滿二年未能痊癒,仍在繼續醫療中,依勞工請假
規則第六條規定,繼續給予公傷病假。如未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公傷病假
期間,雇主仍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參考法條:勞工請假規則 第 6、9 條 (74.03.20)
2008-10-16 14:38:54 補充: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二 字第 145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事業單位以勞工請公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間,年終考核予以列為丙等並未發
獎金,是否牴觸法令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
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
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2008-10-16 14:41:30 補充: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6)台內勞 字第 4917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43 、79 條 ( 73.07.30 )
勞工請假規則 第 9 條 ( 74.03.20 )
要旨: 雇主扣發全勤獎金得處以罰鍰疑義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雇主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
、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之規定,因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三條請假應給之假期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規定,得依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處以罰鍰。
2008-10-16 14:42:40 補充: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台內勞 字第 4388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8 、59 條 ( 73.07.30 )
要旨: 勞工公傷病假期間仍應給予特別休假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享有特別休假為法定之權益。本案勞
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在公傷病假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
願繼續工作,且依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
予以補償,特別休假既為勞工應享有之權益,不應因而喪失其特別休假之
權利。
2008-10-16 14:50:17 補充:
勞工因職災公傷期間,公司因應要薪資補償,醫療費用,至於看護費用,醫療輔具,補品休養時間多久,都是要醫院證明你才能請,來往醫院交易費用,民法和勞基法只有證明書和伙食費不能請,民法損害賠償連精神求償,喪失勞動能力損失可要求到你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