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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或是有遣散費
我想請問各位
因為十月三十一日收完店
店長突然叫我和一位同事過去
拿了二張員工離職單
叫我們做到月底就行了
說什麼我們也沒有工作的意願
還說什麼我們自己心知肚明
雖然我們私底下有在討論說不做了
可是我們也沒有說出口丫...
還有就是我們在懷疑有沒有被錄音
公司有監視器
單上好像有寫到不要求遣散費一些有的沒有
重點是幫我們打上了因工作無法勝任
可是我和同事都已經簽上名字了
有什麼辦法再申請補助嗎??
失業中的我們該如何?
2 個解答
- 尋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因工作無法勝任→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條文,你們可以跟公司申請非自願職證明辦失業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的部分,你們也有權利要求,若不想回公司談,就找勞工局出面協助吧。(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08-11-03 22:03:16 補充:
重點是幫我們打上了因工作無法勝任→這句話就是非自願丫
到勞工局就是要證明你確定是非自願離職,辦失業給付才不會有問題。
參考資料: 勞動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