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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琦琦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喪假之規定)
勞工喪假依下列規定: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
3.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並未包涵(曾祖父母喪亡者)。
內政部74年08月02日(74)台內勞字第332139號函僅能謂:
{勞工曾祖父母死亡應給喪假五天,其喪假期間工資照給。
前經本部67.08.14 台內勞字第802254號函釋在案,
惟現行(勞工請假規則並無規定)。以勞工之曾祖父母係屬
直系血親尊親屬,由事業單位酌情給予喪假。}。
但倘勞工與雇主間另有較勞工請假規則更優之約定,
除該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等無效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勞工與雇主自應從其約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6日台82勞動2字第22319號函
1.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實施5天工作制時,
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
前經本會82年2月1日台82勞動2字第04653號函釋在案,
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2.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
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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