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英美法的證據判斷標準
老師上課時有提到四種關於證據判定的四個標準
好像是
第一是more likely than not
第二個我忘了
第三是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第四是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
請問一下第二個是甚麼(我只記得clear and ...)
還有中文
以及他們的意思(大概解釋一下,可以舉例更好)
謝謝
還有請順便說明一下
一般因果關係(general causation)
和
特定因果關係(specific causation)
的意思
謝謝
2 個解答
- 老古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1. 第二個: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2. 英美法將舉證責任細分爲提出證據的責任及說服的責任。說服責任又有程度上的差別,自難易而作有「無庸置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證據明確」(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等三種不同程度。
3. 以下文為例:
一般因果關係(general causation) : 特定毒物有能力(is capable of)造成原告遭受之損害。
特定因果關係(specific causation): 原告暴露在上述有能力造成原告損害之物質,為原告受損之實際上(in fact)原因 。
""""美國傳統侵權行為因果關係之標準係以” 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 或” 若非則無的檢驗標準(but-for)” 為主,依此論斷,毒物損害之因果關係成立與否之判斷上,必須證明暴露於被告(所製造或所產生之)化學物質環境而致生疾病,較未暴露於其中而致生相同疾病,有較高之可能性 (more probable than not)。針對此標準,原告必須證明以下兩點以建立毒物損害之因果關係,第一個是特定毒物有能力(is capable of)造成原告遭受之損害。第二個是原告暴露在上述有能力造成原告損害之物質,為原告受損之實際上(in fact)原因 。亦即,毒物侵權牽涉之兩項因果關係包括一般因果關係(general causation)及個別因果關係(specific causation)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