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資遣?? 我這樣算哪一種@@?(送20點)
今天一到公司 經理便跟我說 你做到月底(12月31號)
但是沒有資遣費 他說是開除我
我問他開除原因 他說我上下班不準時
我跟她說 我上班都很準時 下班有時候貨量太多
會送比較晚 (下班時間5點半 常常都超過這個時間)
前陣子 耳朵受傷 我會利用有時提早送完貨的短暫時間看醫生
有時會久一點(畢竟 看醫生 治療時間不一定要多久)
他要用我上下班不準時開除我.....請問 這樣可以算開除嗎?
我是非自願性離職 有爬其他文章
我在96年6月底到這間公司 今天97年12月16號
那這樣 我該怎麼處理 可以跟他要求遣散費嗎?
今天去公司要跟他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他們不給我 他們私下再說 說什麼給我之後就要付我資遣費
這樣是不是很惡質
2 個解答
- yumi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你找經理~問他是依照勞基法第幾條開除你的?如果公司是因為景氣的關係要開除你~請經理依照勞基法第11條把你解僱!如果是因為不想付資遣費~那大家勞工局見面~
如果公司逼你簽下同意書之類的東西~你別傻傻的就簽了~要調解就上勞工局~不要私底下跟公司談~很容易吃虧的!
2008-12-18 13:05:47 補充:
去勞工局吧~跟公司耗下去沒有結果的…
參考資料: HR - 1 0 年前
1.你屬於資遣、可以跟他要求遣散費、別簽自願離職
2.他想逃避資遣、才說要開除你
3.跟勞保局申訴吧
勞基法規定~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1).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b.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c.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d.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e.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
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f.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註: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參考資料: 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