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跟公司主管員工不合已經超過6天沒去上班 今天收到存證信函
各位專家您好:
小弟任職於此間公司5個多月(2008/7月入職),因不滿公司"傳統"(學長學弟制很重就像是一堆上兵在玩我這菜新兵的感覺!上班很不愉快)以及一些怪規定(明明說是5點30下班卻在6~7點要走的時候留你下來幫學長處理一些事情(通常處理完都超過8點了還不能報加班),還有如果有事情處理不好,學長來支援你最後還要請學長吃飯喝飲料之類的...)明明就是同事?為什麼一定要叫學長?又不是在當兵?又常常被留到8~9點(有時後還超過10點11點),不是公司規定5點30下班嗎?這樣一天下來已經工作了12~16小時了體力真的難以負荷,故決定曠職超過3日,直接使用比較激進的手法來達到離職的目的,既然都決定不想做了,也不想再回到公司看到那些人。
今天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
內容是:
敬啟者:
台瑞無正當理由連續況至三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中止與台瑞之勞動契約,並請台瑞於文到二日內,前來公司辦理離職及交接手續,否則若造成本公司損害,將依法訴追,曠職期間,台瑞以本公司名義所為之行為,若造成本公司損害,亦將依法訴追。
比較令我擔心的是她們所謂的辦理離職及交接手續,否則若造成本公司損害,將依法訴追
就是非常之不想回去公司(那種氣氛~那種環境~想到就覺得可怕)
我是沒有口頭請辭,也沒有半所謂的交接。
不過一般都會有職務代理人,他們休假的時候不也是這樣?
我是怕會不會公司無端端要我賠錢之類的
能利用書信方式跟公司請辭嗎?
請問有範本嗎?(讓小弟參考一下)
如果寄了過去,還是沒去公司辦手續,會有賠償的問題嗎?
麻煩各位專家幫小弟解答一下~感激不盡!!
公司有發一些東西給我如電腦(NB),包包,工具之類的,不過那些東西我都是擺在公司我的座位上,在我家的只有制服外套罷了(制服是訂做,聽說不能退一定要賠錢,有位前陣子離職的同學還在打這官司,說公司沒規定穿制服又強迫要訂做制服不過第一次是不用出錢所以全額公司補助但是離職卻要你賠錢?),想說那些衣服類的就給他扣錢了,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