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院調解後,對方不履行義務,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
請問法院調解後,對方未依據調解筆錄之約定時間付款,我方時候可以依民訴416條-和判決同等效力可以強制執行嗎?
要怎麼強制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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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阿州
那請問怎麼把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 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呢? 有什麼程序呢?
2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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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蒜蒜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您好:
既然已經調解成立,你是否已取得正式的調解筆錄呢?當取得正式的調解筆錄(就是執行名義了)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了!
但,你是否已經知道對方有啥財產可供讓你執行受償呢?
帶著正式的調解筆錄到任何一家國稅局要求清查對方的財產與所得,如果有可供執行且有實益之標的,將資料帶著到執行標的所在管轄法院服務台,那裡有訴訟輔導科裡面有強制執行聲請狀範例供參,完全免費,記得狀子提出前要整份資料影印一份,之後讓法院的收狀處簽收,記得要預繳請求債權仟分之八之執行費用。之後就等民事執行處發文通知了!
另外所提的民訴416條-係調解成立與和解有同一效力。又,民訴380條-係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小小建議,希望能幫你要到錢!如不明瞭歡迎再來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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