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特休假天數可以修改嗎?
依照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但是我看到有公司的人事規章裡的規定是
一.1-3年-3天
二.3-5年-5日
三.5-7年-7日
四.7年以上-10日
並且行之有年, 公司內員工也沒有反應,
請問這樣的規定是否有違法情事呢?還是公司可以自訂休假天數ㄚ?
4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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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年前最佳解答
依勞基法規定的特休是最基本的,
貴公司的人事規章中特休日數務必比照勞基法或優於此才行。
如果公司內的同事對此沒有意見,不表示就沒有違法情事,
有時是怕工作不保,才隱忍不說罷了。
如果你的公司是大企業或有制度的話,應該要比照勞基法
才能留得住人才。
- 陳小白Lv 41 0 年前
當然不行~那是不合法令的
你可以打電話去勞工局...之類的申訴. 但若想繼續工作.
就低調點..查明後再動作<或許公司是以直接轉代金的方式給付.那麼做也是合法的喔>
參考資料: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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