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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尹Lv 41 0 年前最佳解答
一般所謂的案底應該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基上可知,
若曾有刑事犯罪行為,
曾遭法院判刑確定,
除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所規定事項外,
於申請核發刑事紀錄證明時,將會有過去犯罪紀錄之記載.
現在,
你既然是被判易科罰金,
自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但書規定的6種情況存在!
因此,
會有此前案記錄存在!
參考資料: 林恒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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