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正確天數
我是96年10月10號進公司.到今年12月25號....公司說我只有1.2天ㄉ特休...請問是正確ㄉ嗎?那2小時要怎ㄇ算?
2 個解答
- JasonLv 41 0 年前最佳解答
解釋令就說沒有比例的問題,當年度有幾天特休就是幾天特休,不應『提前畢業』而損失權益!還是要勞資協調,但兩條路:不是給你休完,就是換錢給你:
你既然滿了一年,當然就有七天的權利!
勞基法第38條為大綱,以下整理更細的法條給板主: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http://www.hydraulic.idv.tw/cish/lawbase2.htm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針對年度未滿便中途離職是否可以依比例計算做說明,特休假的立法意旨是為了讓勞工在一段時間的工作後,能夠獲得充分的休息,也就是說,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特休假天數是因為先前的工作年資所換得的,所以不應該因為年度未滿而依比例計算,法律上的比例原則不能夠用在這地方,所以過去勞委會曾有解釋函令說明如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廿三日台87勞動二字第○四一六八三號函:
勞工契約終止前應休假未休假的天數,應給予工資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85f...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75.10.6台內勞字第四四三七○七號函:
雇主也可以要求勞工把應休的假休完,不給工資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85d...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83勞動二字第○一六六四號函:
中途離職之勞工不可依在職月數照比例給假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866...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參考資料: 勞基法細則、勞委會網站 - 小蝦子Lv 51 0 年前
勞工基準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你是一年以上~~照例講要有七天
除非你平常就把假休完了
不然就是你公司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