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繼父收養繼子女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繼父與繼子女的關係是姻親關係
那是不是直系一等姻親呢??
(我的想法是因為子女與生母為直系一等血親,而生母另嫁他人,故與繼父之關係為直系一等姻親)
如果是的話,那怎麼會有繼父收養繼子女的問題呢??
因為直系姻親不是禁止收養的嗎??
請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
2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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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香Lv 61 0 年前最佳解答
『我想請問一下繼父與繼子女的關係是姻親關係
那是不是直系一等姻親呢??
(我的想法是因為子女與生母為直系一等血親,而生母另嫁他人,故與繼父之關係為直系一等姻親)』
◎沒有錯,繼父與繼子女之間依親屬關係而言,確是直系姻親的關係。這是民法第983的規定。
『如果是的話,那怎麼會有繼父收養繼子女的問題呢??
因為直系姻親不是禁止收養的嗎??』
◎法律的規定永遠跟不上時代的演變,若真禁止繼父收養繼子女,實有違背情理,所以後來又增訂了民法1073-1條…夫妻之一方放養他方子女時,不在此限。
參考法條
民法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民法1074條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面對它、接受它、處理它、放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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