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裁員!有關資遣費問題!
我於86.04.14到職,於新制實施後選擇新制,公司預定於
98.01.08裁員(為最後上班日)
訊息如下: 86.04.14~94.06.31 舊制 (8年2.5個月)
94.07.01~97.12.31 新制 (3年5個月)
依正常算法,舊制為1年發1個月,新制為1年發0.5個月
我每月薪資約35500,但於97年10月份減薪6%(領33717)
11月及12月減薪50%(各領17750)
我於爬文後發現資遣費是依據資遣日前6個月平均薪資計算,
像我於10.11.12月份被減薪,是依據減薪後的實際領取金額計
算嗎?
是以 (35500*6)/6=35500計算還是
(35500*3)+33717+(17750*2)/6=29286 計算
第二個問題:公司說金額不足,所以資遣費無法全額發放,(約為
應領金額的50%),這樣是合法的嗎?我們又能
做些什麼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1 個解答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原則上應該是第二種算法歐
也就是(35500*3)+33717+(17750*2)/6=29286 來計算
參考法條為勞基法第二條之解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所以是以"實得薪資"為計算基準
第二個問題當然是不合法的啊
你們應有的權利就是你們的
公司有財務困難並不能作為降低資遣費的理由
當然可以申訴甚至提告
只是若公司實際上確實也沒錢了
通常也很難要的到
而且如果公司以不簽切結書就不發50%資遣費做理由
絕對要向勞工局申訴歐
不要乖乖就範歐
如果還有不懂
可以研究一下下列這篇談資遣費的介紹
很清楚 若想發存證信函
直接去7-ELEVEN的ibon法律小幫手直接印就有了
還有不懂再發問囉 ^ ^
資料來源:生活智庫法律顧問平台 勞資爭議篇
http://www.smart-life.com.tw/pages/step1-2.php?cs_...
如何爭取資遣費?老闆未發或遲發資遣費時,我該如何依法救濟呢?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資遣費至遲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若超過此期限而你仍然沒有收到或金額不足時,建議可先寄發存證信函或亦可依法向勞工局提出檢舉或申訴,由主管機關來協助您維護應有權益。
處理流程:
第一步.向原雇主及公司主管人事申訴及溝通
第二步.無善意回應,先行寄發存證信函
第三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第四步.進行勞資調解
第五步.若仍未給付,可提出民事訴訟爭取。
第六步.達成和解。
2008-12-27 19:23:35 補充:
如何爭取資遣費?老闆未發或遲發資遣費時,我該如何依法救濟呢?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資遣費至遲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若超過此期限而你仍然沒有收到或金額不足時,建議可先寄發存證信函或亦可依法向勞工局提出檢舉或申訴,由主管機關來協助您維護應有權益。
處理流程:
第一步.向原雇主及公司主管人事申訴及溝通
第二步.無善意回應,先行寄發存證信函
第三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第四步.進行勞資調解
第五步.若仍未給付,可提出民事訴訟爭取。
第六步.達成和解。
參考資料: 生活智庫法律顧問平台www.smart-life.com.tw 、7-11 ibon「法律小幫手」, 生活智庫法律顧問平台www.smart-life.com.tw 、7-11 ibon「法律小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