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民法297條,債權讓與,法條跟實例對不起來。
民法297條(債權讓與之對抗要件)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實例
甲欠乙新台幣一百萬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不知悉,該債權讓與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須通知甲始生效力
答案是A
請問為何不是D??
這題有人問過,回答者用準物權的觀念回答。
但,條文這樣寫,又不符,好奇怪。
他仍然主張以清償<<<<<這邊看不懂~~~
所以題目的債權讓與效力專指乙丙之間??(跟甲不相干??
兩位都答的很好,只好選最初並答的最完整的囉。
還有~我比較看得懂的~XD
4 個解答
- 伊尹Lv 41 0 年前最佳解答
債權讓與是以移轉債權為契約的標的,
只要債權人(乙)與受讓人(丙)間的債權契約一經生效,則乙丙間的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同時完成!
換句話說,
乙丙完成債權讓與契約,同時乙完成移轉債權的處分行為,丙亦受讓取得該債權.這個債權讓與就有效了.
至於,
民法第297條的規定,
是指,若乙丙間的債權讓與,沒有跟債務人(甲)通知的話,
僅僅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換句話說,除了甲以外,該債權讓與對乙.丙或其他人都是有效的!
因此,
你補充發問說那麼這提的考點為何?
我的看法是,
因為是選擇題,且又是單選題,
故你應該要選擇答案(A)才是正確解答!
若本題為複選,且有答案(E)對甲不生效力,
則你應該要選擇(A)(E)
考法律科目的試題,尤其普考通常依個法條就是一個考點,
所以法條內容一定要熟,
因為考題通常都會故意用答案很接近或很類似的,
但是因為是選擇題且是單一答案,
所以一定要選最正確的!
參考資料: 林恒毅律師 - ?Lv 61 0 年前
你要考哪一類?
這題我想了一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非有票據法的介入,就排除了民法297條的問題,因為見票即付。
2008-12-30 01:10:14 補充:
女生嘛!人事行政很多人要考,別怕,有信心往前衝,下定決心千萬別回頭,加油!
- 梅語訴情Lv 61 0 年前
該債權讓予(準物權)有效
須通知債務人甲 對債務人甲始生效力 不然(只)對債務人甲不生效力 =>
意思 : 甲取得抗辯權 他如果還給原債權人 原債權人與受讓債權人的"關係"對他不生效 他仍然主張以清償 但是原來的債權讓與是有效的
對(被讓人 讓與人 其他第三人)都有效力
297條是抗辯權
2008-12-30 07:04:03 補充:
題意問的是 該債權讓與
(就是債權人換人 要還錢的人不一樣)
他的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就是他"不用受到"這個"債權讓與"的效力拘束
債權還是讓了 錢還是要還給別人 因為原債權人 對於該債權有處分權
標的物合法可能確定妥適 與債權的被讓予人意思表示一致
符合契約成立生效的要件 讓予有效(客觀 對外的每一個人有效)
只是如果沒有通知 還給原本的債權人 而為清償 債務人可以以這個事由做為抗辯 對他不生效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