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樓外牆責任歸屬問題
本大樓是坤山建設87年完工.外牆是二丁掛的.大樓外牆大概是在90年開始脫落.由於擔心會發生意外事件.所以93年開始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由於今年脫落的更嚴重.最近找了外牆廠商來評估.認為是施工品質出問題應可以找原建設公司做維修.認為這跟保固期間並應無關係.所以之後找回坤山建設做維修但遭到拒絕.認為應該自己花錢處理.也以大樓已經10幾年了.不能用施工品質不良作為維修的理由.
所以我的問題是:
施工品質跟保固期間有關係ㄇ.這種情形可以請建設公司做維修ㄇ?
這種情形不是施工品質出問題ㄇ?為什麼不能請原建設公司做維修?
碰到這種問題應該如何處理呢?
能有根據性或法律性的盡快幫我回答ㄇ? 感激不盡......謝謝!
回答者: 勇全水電 ( 初學者 4 級 ) 如果是施工不良應該在3~5年就會脫落...........
沒錯ㄚ.是在這段期間就開始脫落ㄌ..前面的委員及主委有可能不知道要找建設公司.又或者有找建設公司但他們不理阿.(我的印象中好像我們自己有花錢修理過ㄌ)不能因為我現在才提就說不關他們的關係.只少要有誠意幫我們處理....但他們是很不客氣的一口回絕.....
5 個解答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根據
內政部編印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第十八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
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
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
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民法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買賣
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366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第 八 節 承攬
第493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494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第495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第498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第499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第500條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
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第501條 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
短。
第501 - 1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
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2009-03-14 12:14:55 補充:
綜觀:內政部編印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民法
工作有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
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為建築物,延為五年。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延為十年。
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如可找到相當具體:工作有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得具此力爭。
否則
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
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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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特Lv 41 0 年前
唯一的根據及法律相關文件,就是你們住戶當初與建商簽訂的合約,通常都只有保固一年,結構體的部份才會保固15年(依建商自訂),外牆磚屬於飾體,不影響結構安全,建商的確可以不負保固責任。
為了安全,建議還是趕快找廠商修補吧!
參考資料: 在建設公司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