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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請問甲如何論處及原因
甲知道每天早上七點,以一定會在早餐店的6號桌喝咖啡,數年如一日。某日早上,甲利用機會潛入早餐店廚房,將標明玉送往6號桌的咖啡下毒。然而早餐店服務生丁是新手,誤認9為6,而將咖啡送至9號桌,9號桌客人丙飲用後中毒死亡。
(一)甲之行為該如何評價?
(二)如果丁當天沒有送錯餐點,而是當天是A坐6號桌,而A在飲用完後中毒死亡,則甲的行為是否有所不同?
3 個解答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一)甲構成殺人既遂罪及殺人未遂罪
甲在欲送往6號桌的咖啡下毒,卻因不知情的丁送錯桌造成9號桌客人飲用後死亡
甲欲殺乙卻錯殺丙是為打擊失誤,乙與丙是等價客體,不影響其罪行的成立
甲明知下毒行為會造成食用者的死亡結果,仍為下毒行為,是為故意
甲別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
甲下毒的行為對乙構成殺人未遂,對丙構成殺人即遂罪
甲是一行為觸犯兩罪名,從一重之殺人即遂處斷
(二)沒有不同,因為是等價客體,不影響該罪成立
如果今天喝下咖啡的是一隻狗(狗是財產法益)
那甲殺狗成立毀損罪,對乙成立殺人未遂
2009-06-15 22:53:49 補充:
確實是牛頭不對馬嘴
那天晚上邊打字邊想睡覺
歹勢哦
2009-06-15 23:00:19 補充:
失禮了~更正~更很大
多謝指正@@
(一)甲構成殺人未遂罪及過失致死罪
甲在欲送往6號桌的咖啡下毒,卻因不知情的丁送錯桌造成9號桌客人飲用後死亡
甲欲殺乙卻錯殺丙是為打擊失誤
甲明知下毒行為會造成食用者的死亡結果,仍為下毒行為,是為故意
甲別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
甲下毒的行為對乙構成殺人未遂,"對丙構成過失致死"
甲是一行為觸犯兩罪名,從一重之"殺人未遂"處斷
(二)沒有不同,打擊失誤對原客體論以"未遂",對失誤的客體論以"過失"
希望我考試的時候不要再寫錯~"~嗚~~
2009-06-16 21:20:10 補充:
意見欄比回答欄還精采
真是太酷了........
參考資料: 法典 - 如是我道Lv 41 0 年前
好在哪裡?
這是自創的第三說嗎?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的混合版?
既然說因客體同為人而具等價性
當以殺人既遂罪將行為評價完畢後
如何再對乙構成殺人未遂?(風險已實現了吧)
等價說已不分所殺為誰 只論法益的等價而不論對象
怎會有對某丙犯某罪 對某乙又犯某罪 這樣的結果?
(這是具體符合說的才有的結論吧)
如果此題沒有發生錯誤的情形(乙被毒死) 那對其他的客人 不就也要構成殺人未遂?(因為其他客人也有機會喝下毒咖啡)
2009-06-15 15:31:14 補充:
第一小題 跟 第二小題
通通是「因果流程錯誤」而讓結果出現在其他客體
(也就是打擊錯誤)
通說應以「具體符合說」來處理
ps.正確的因果流程是:乙坐6號桌,丁也送咖啡到6號桌
缺了其中一部份 因果流程即屬偏移而生錯誤
2009-06-15 22:20:15 補充:
你先去搞懂「法定符合說」跟「具體符合說」的差異
再來跟我爭辯吧~
打擊錯誤依通說採「具體符合說」
此例對丙及A通通成立「過失致死」
對乙則成立「殺人未遂」
二者從一重處斷
這才是具體符合說的結論
鄭婷用法定符合說來說明此題 但卻用具體符合說來論斷結果
牛頭不對馬嘴
出現「過度評價」
就是錯的地方 懂了嗎?
2009-06-16 09:46:54 補充:
看來你還是沒去搞懂「法定符合說」跟「具體符合說」的差異..
不然你一定知道我在講什麼
發表時間: 2009-06-15 14:23:30
如何再對乙構成殺人未遂?
發表時間: 2009-06-15 22:20:15
對乙則成立「殺人未遂」
我發表的這兩個意見 採用的學說不同 怎能一概而論?
前者對發生的結果不阻卻其故意 不需要再另外成立一個殺人未遂
後者對發生的結果阻卻其故意(成立過失) 需再用一個殺人未遂來補充評價
我不挑毛病 你看的出這裡的錯誤嗎?
正因為我沒有做完整的論述 所以才只在意見欄裡回答
意見欄裡能打幾個字?怎做完整論述?
- ghkyouLv 51 0 年前
鄭婷大
說得真好 +1
2009-06-15 17:36:32 補充:
1如何再對乙構成殺人未遂?(風險已實現了吧)
2即然風險已實現,依題意也就是已達實行著手,應進入既未遂之階段,現既了未遂,是否已應符障礙未遂?
3如何再對乙構成殺人未遂?答案是肯定的。
4乙和丙均為受保護的生命法益,其為相同等價客體,用法並無錯誤。
縱使因果關係歷程錯誤,甲下毒能殺死人之行為,已能預見其發生,且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今不論任何人喝下毒藥,只是打錯錯誤,與等價客體錯誤的關係。構成要件該當。
是否為第三說,請查明後再論。
2009-06-15 18:51:27 補充:
通通是「因果流程錯誤」而讓結果出現在其他客體
(也就是打擊錯誤)
你前面論述反反覆覆,結尾自己來個「也就是打擊錯誤」
不知道這是什麼理論?
回文者鄭婷大發文有什麼不合邏輯的地方嗎?
這不有點自打嘴巴?
2009-06-15 18:53:25 補充:
如用你想的因果關係錯誤,要如何解此題?
能否指點一、二?
2009-06-15 23:58:31 補充:
有爭點當然要討論,只因三重大你於發表時間前之爭點上有疑問,又或是我的幻覺?
發表時間: 2009-06-15 14:23:30
如何再對乙構成殺人未遂?
發表時間: 2009-06-15 22:20:15
對乙則成立「殺人未遂」
丙及A通通成立「過失致死」
只對丙及A是否為殺人既遂與過失致死方可討論,鄭婷大是打殺人既遂,這點有誤,其餘均無不當
2009-06-16 00:15:21 補充:
個人覺得偶有疏失錯誤,也應說出自己完整的評價,而不是以挑毛病之方式而評論。
完整之論述,才可找出適用之正確觀念與知識\。
以上,雖是想法,也會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