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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管的種種問題
請問有口頭分管嗎?
就是在一個有三人名下的土地 因為有人拒不出租
而他自己先佔用並圍起他的部份 他後來又說
我們出租的地方他也有權分租金 因為土地是持分
但他那一部份我們始終未使用到 或出租給他人
這樣我們需要以持分的比例分給他嗎?
而我們沒有明確的分管證明 但有他先佔用的事實存在!
他佔用的部份 有放他私人的東西 來區分分管位置!
雖然我們沒有明確的分管證明 但事實上他將土地圍起來難道不可以算是間接承認分管嗎?
2 個解答
- 囡囡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對方圍起他的部份,而對方並未使用或出租,佔用的定義,你需要搞清楚,所以你們可以要求他拆除〝圍起的部份〞,租金也是要依持分比例分給他。
2009-06-14 14:54:11 補充:
他佔用的部份 有放他私人的東西 來區分分管位置!
那就告對方刑法的「竊占罪」,照相存證之後,控告對方。至於你們出租一事,我想他也有可能會反悔不承認的,最好租金先將租金分給他,等他簽好收據之後,再告他竊占。
2009-06-15 02:53:50 補充:
雖然我們沒有明確的分管證明 但事實上他將土地圍起來難道不可以算是間接承認分管嗎?
沒錯。「按共有物分管契約,不以共有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限,共有人默示之意思表示,亦包括在內。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共有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對方將土地圍起來已間接承認分管了,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09號民事判決的見解是如此。
所以你可以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如果你和另外一個人土地達持分土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就可以不管他,直接將土地出租出去,租金也不需要分給他了。
- 1 0 年前
再請問一下你所說的3分之2是指持分還是指人數 我們持分是12分之7 另外那個人是12分之5
土地法34條之1 是土地處分變更 我們是出租
這相同嗎?
2009-06-16 22:43:56 補充:
還有 可以說明一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09號民事判決的見解是如此。
這一點嗎 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