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被開驗車單
我的紅單上面是寫擅改車體(頭燈)
上面只有寫第18條沒有第幾項!
也沒有罰款金額
請問這個該如何處理?
該去申訴嗎?
因為警察有照相如果改回來去申訴有用嗎?
2 個解答
- 閒雲居士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只有一條所以沒有款、項之分,如果告發單只寫第18條擅改車體(頭燈),是要罰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但是:擅改車體(頭燈)是犯了第16條(如下)第二項、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定之設備,損壞不了修復者。罰900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如果你是犯第18條告發單還要註明責令檢驗,沒註明表示你違規並非第18條。
第16條比18條便宜1500~7800元,而告發單違規事項確實寫擅改車體(頭燈),那麼你可以申訴改罰第16條才與違規事實符合。
第18條是車身、引擘、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它的主因是教通事故損壞的主要零件更換,你並沒有教通事故的因,不符第18條。
寫一份陳情書,主旨:事由,說明,將告發單附在一起用掛號寄到監理所就可以了,但是記得要COPY一份起來連掛號單貼在一起存檔,以防信件遺失被罰時申訴用。
至於警察有照像也是符合16條非交通事故擅改,所以沒關係,它只是要證明你車燈確實改過。
下面是第16條與18條的內容: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擘、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
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2400元以上
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900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
、減、變更原有規定之設備,損壞不了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自動計費器、車頂燈或執營登記插座者
。
五、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六、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高音量喇叭
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參考資料: 正在準備這些科目的考試及40年職務駕駛經歷 - 美德Lv 61 0 年前
有第幾條沒第幾項也沒金額 你是啥時候被開的如是這幾天 那你等一到2個禮拜後會收到掛號信 就會知道被罰款多少了 你車頭有被照相要在事後拿去改 在申訴沒用因有照片存證 如你有異疑可去監理單位處理或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