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知道一些法律責任!
一名四歲男童疑因吵鬧不止.母親盛怒下.失手將兒子撞成顱內出血
送醫急救然而死亡
縣府社會處指出.獲報後社工員已介入處理.初步了解這名案童並非兒童保護個案.
過去也沒有遭虐紀錄.陳姓母親已遭檢署收押
警方調查.陳婦帶著四歲大兒子到店內.因幼童吵鬧不止不聽制止.母親將小孩帶上二樓管教.一時情緒失控.抓著兒子的頭去撞牆壁.將小孩撞成腦出血.發現不隊立即送醫!
請問這個母親所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含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謝謝!!
2 個解答
評分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這位母親須負 過失致人於死 處10年以上 25年以下
希望有幫上你的忙
2009-11-23 21:49:10 補充:
基於同罪併罰的原則 也可說是一罪不多罰
只會取最重的法條來作法條依據
2009-11-24 18:26:44 補充:
樓下的大大所說的 義憤殺人罪 不適用在這 主要原因 請您再去看一次法條
其二 終止犯 也應不成立 因位置人於死的結果已經發生 已不符合終止犯 構成要件
還請各位大大多加指教 謝謝
參考資料: , 自己 - 1 0 年前
人走了 兒少好'像就沒法辦了
這只有刑事上的問題
樓上的大姐要不要考慮用
273(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母親盛怒下 是否屬當場 應該是構成了
違法性該當
罪責部份的話
有中止犯適用喔 母親發現不隊立即送醫!
27 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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