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解答
- ?Lv 61 0 年前最佳解答
委任契約書
同立契約書人委任人 (以下簡稱甲方)受委任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為甲方委任乙方處理催收債權事宜,經雙方合意訂立契約條款如後,以玆遵守:
一、委任標的:
債務人姓名:
債權總數額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二、本件委任契約有效期間,自本契約成立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應於簽約日起參日內預繳取得執行名義費用新台幣 拾
萬 仟元整,並交付身分證影印本壹份、私章壹枚(限供與本案有關之手續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倘為如期交付時,同意由乙方代刻之)、債權證明正本及其他證明文件與乙方。委任期間需由甲方提出其他證件時,甲方應於參日內提供配合。
四、乙方於收受債權證明及預繳費用後應即積極辦理,不得藉詞拖延。
五、委任期間甲方不得另為委任他人處理本案,否則願依違約論。
六、本件委任乙方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並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後段但書所列及第二項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如需委任律師處理時,乙方於經甲方同意後委任之,律師費用由甲方繳納。
關於本案文書之寄發收受、協商調處及其他相關事項,均全權委任乙方辦理。
七、本案如經提起民刑事訴訟時,甲方應依通知期日蒞庭,但經委任律師蒞庭者,不在此限。
八、報酬之約定:
(一)本案取得執行名義後,經查債務人並無財產或乙方認為財產價值甚微者,立即終止委任契約,乙方應將相關文件及甲方預繳費用扣除取得執行名義費用後之餘額,退還予甲方。乙方並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義之報酬。
(二)本案取得執行名義後,經查債務人財產逾執行費用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日起參日內預繳執行費用、鑑價費、登報費等,俾便強制執行。
其於執行程序中因和解或拍定分配案款時,甲方應同時依和解或分配案款金額佰分之參拾給付與乙方作為報酬,否則乙方得依法訴請給付,並另行請求報酬壹倍之違約金。
九、本案進行中,如甲方於強制執行前終止委任或違反契約條款者,應依債權數額佰分之拾計算;強制執行後終止委任或違反契約條款者,應依債權數額佰分之貳拾計算,給付與乙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方得解除契約,已繳之費用全數由甲方負擔。
十、本契約未盡事項,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一、本契約經雙方合意訂定,各無反悔,為後有憑,特立本委任契約書壹式貳份,甲乙方各執壹份為據。
同立委任契約書人
委任人〈甲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受委任人〈乙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